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9863号
申请执行人: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49号601-C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99号52幢3楼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262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4,600.87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履行(2021)沪0112民初262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4,687.46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强
审判员 李 珺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