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9863号 申请执行人: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49号601-C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99号52幢3楼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262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4,600.87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履行(2021)沪0112民初262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4,687.46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强 审判员  李 珺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