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2民初3607号 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49号601-C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4666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台商大厦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4BQXXK。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金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2261476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瑞和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置业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矿瑞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当代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矿瑞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00,334.25元。2、判令被告当代置业公司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提交的证据无被告****公司签章,****公司管理人也无法登录其招标文件上的网站,无法核实招标文件,更无法核实原告是否参与投标,是否是投标人;2、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与其提交的招标文件上约定的提交保证金的时间不一致,该银行流水中的金额不是投标保证金,原告应当向实际收款方主张返还该款项;3、原告提交的证据仅是无法核实的招标文件,未提供其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未证明其是投标人,按照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返还保证金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规定,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当代置业公司转账过20万元,无法证明该款项是投标保证金;综上,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当代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2日,被告****公司就**当代境MOM∧项目二期公区及户内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在被告当代置业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标文件一份,该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为****公司,投标人需提交保证金10万元,须于在收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将上述金额汇款底单上传当代置业招标官网。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收款单位为当代置业公司,汇款账号为6318********,开户行为民生银行西大望路支行。采购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186××******。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招标文件条款第4.3项约定,如未中标,则招标人在90个日历天内予以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还载明的了其他内容。 2021年7月6日,原告五矿瑞和公司向被告当代置业公司账号6318********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附言“**市当代镜MOMA项目保证金”。本案庭审过程中,承办人当庭拨打186××××****电话,对方自认其为***,曾系当代员工,现已离职。其电话陈述原告五矿瑞和公司已支付案涉工程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不清楚,在其未离职时已经在走退招标保证金流程了。 另查明,2021年7月16日,被告****公司就当代置业华中区域2021年-2023年公共区域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在被告当代置业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标文件一份,该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为****公司,投标人需提交保证金10万元,须于在收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将上述金额汇款底单上传当代置业招标官网。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收款单位为当代置业公司,汇款账号为6318********,开户行为民生银行西大望路支行。采购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18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招标文件条款第4.4项约定,如未中标,则招标人在90个日历天内予以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还载明的了其他内容。 2021年7月19日,原告五矿瑞和公司向被告当代置业公司账号6318********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附言“当代华中21-23年公区战采”。 还查明,202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21)鄂0112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二十一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1)鄂0112破申22-1号决定书,本院指定****公司清算组为****公司的管理人,金路任该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五矿瑞和公司向被告****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00,334.25元,管理人未予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公司辩称其实际未收到该投标保证金20万元,不应承担退还义务的意见。被告****公司在当代置业官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载明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主体为招标人(即被告****公司);且原告五矿瑞和公司向被告当代置业公司账户转账20万元,符合投标文件中指定的银行账户,至于被告****公司作为被告当代置业公司的关联企业,当代集团内部财务流程,原告五矿瑞和公司无从知晓,即原告五矿瑞和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并无过错。故本院对被告****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在被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五矿瑞和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五矿瑞和公司对被告****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0万元。因原告五矿瑞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公司何时向其发送未中标通知书,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何时向被告****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故原告五矿瑞和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无法确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当代置业公司作为原告五矿瑞和公司与被告****公司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收款方,依据合同约定,即被告当代置业公司收取保证金存在合同依据且并无返还保证金的义务。原告五矿瑞和公司仅以被告当代置业公司收取保证金,推断两被告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有悖法律的规定且与约定不符,故本院对原告五矿瑞和公司要求被告当代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