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9355号
原告:河北和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槐中路116号华脉新村6B-36-1号。
法定代表人:刘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记凡,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49号601-C10室。
法定代表人:粟君。
原告河北和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和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和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丽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慧琴
书 记 员 王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