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7147号
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1号楼22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峰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377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峰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鹏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