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79号之二
原告:上海涌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3259号第1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汪煜江。
原告原告上海涌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涌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66元,减半收取计9,4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涌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