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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5403号
原告:易屋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388号3幢2296室。
法定代表人:任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尚低碳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911弄11号5号楼509D室。
法定代表人:席振科。
被告:宝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桐。
原告易屋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尚低碳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易屋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屋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易屋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