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钢构有限公司

苏州才旭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宝钢钢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财保57号
冻结被申请人宝钢钢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70元,由申请人苏州才旭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俞翔海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