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11709号
原告:石河子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河子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河子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