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21464号 原告:王某,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8********),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乙,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