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101民初26号
原告:***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中国光谷SBI创业街3号楼1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瑄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