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699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0日生。
被告:苏州J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苏州J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