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003民初5085号
申请人: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41372.3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在某有限公司保单号为0602150701128120250000168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5941372.31元)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同时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41372.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