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9021号
原告: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某,江苏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2元,由原告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