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1231号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呈贡县七甸街道广南意思桥水库。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与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螳螂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旅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螳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309.06元,并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负担自2024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29日利息为2699.39元,本金及利息暂合计153008.45元)(详见利息计算表)。2、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150309.06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旅公司”)与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就意思桥康旅小镇一期项目销售服务中心装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螳螂公司负责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及相关规定编制出工程结算书,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支付至审定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金螳螂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24年1月20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6010719.55元。截至起诉之日,康旅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860410.49元,尚有150309.06元工程款未支付。康旅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金螳螂公司就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金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综上,为了维护金螳螂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现诉诸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金螳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康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及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力,本院将结合说理一并评述。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20-YTL-GC-001。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意思桥水库旁,意思桥康旅小镇一期项目销俾服务中心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为总思桥康旅小钺一期项目销钽服务中心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全部范围。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价格、标准、工期等,其中合同第14.4.1约定付款周期笫二次付款,承包人依据设计施工图及竞标文件提供当月完成的工作量报表(每月18日前),……,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至审核价的90%时暂停支付。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及相关规定编制出工程结算书,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支付至审定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15.2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足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以和关部门的审定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在缺席责任期满后按照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发还保证金。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装修工程为2年。 2020年6月25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明书记载验收结论为合格。2024年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意思桥康旅小镇一期烦目销售服备中心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结算定案表”,定案表记载:送审总金额为8100598.28元,审定金额为6010719.55元。庭审中原告认被告已经支付5860140.49元,剩余款项150309.06元未支付,该款项至开庭之日未支付。 另查,因本案诉讼,原告支付了保全费128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相关的施工的义务,被告应履行相应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质保期,质保期为两年,2020年6月25日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故本案中涉及质保期已经届满。同时,本案被告康旅公司未到庭抗辩亦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150309.06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涉案工程2020年6月25日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后次日起计算两年。故原告主张自2024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支付保全费1285元,该费用属于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要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的主张,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程为装饰装修,涉案工程不宜进行单独评估、折价、拍卖,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309.06元;并支付以150309.0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1日起至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0.17元,保全费1285元,由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