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047号
起诉人:上海民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8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曾委托被起诉人上海卫展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展公司”)负责五个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起诉人共向卫展公司支付工程款5,186,467元。其中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在“坤辉墅项目”中起诉人支付卫展公司工程款1,950,000元,故扣除“坤辉墅项目”工程款,被告在其余四个项目中已经支付工程款3,236,467元。根据被起诉人在已经生效案件中的自认,起诉人认为多支付了被起诉人工程款594,147元,被起诉人对该部分款项理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请求判令卫展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94,147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起诉人以多付工程款为由,起诉卫展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缺乏相应的事实与证据。同时本院注意到在起诉人提供的(2021)沪01民终3445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起诉人与卫展公司一致确认除涉案工程“坤辉墅项目”外,尚有另外四个项目,这四个项目尚未全部结算,故对双方有争议的三笔工程款未计入涉案工程中,表示双方仍可在后续工程款结算时计入。根据起诉人在起诉时提供的卫展实际施工电力工程项目名称及2015年金海东新建铁塔项目工程分包合同,仅证明其中一个项目在金山区,而且该项目工程总价暂定16,262元,另外三个项目均不在金山区,起诉人以其余四个项目多付工程款为由,起诉至本院亦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民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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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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