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市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春 书 记 员 滕 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