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市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春
书 记 员 滕 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