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246号
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婧,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29458251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天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3040.1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3040.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晓晴
书记员钱凤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