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246号之一
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婧,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29458251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天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荣,该公司员工。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3040.19元或解除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3040.19元或解除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晓晴
书记员钱凤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