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3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景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远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徐天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何永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张正,男,1985年11月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上诉人江苏景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2民初7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景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协议管辖的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被上诉人就该案的纠纷应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正未予以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争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雪梅
审判员 齐黎明
审判员 陈 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