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财保7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855弄1-72号B座12层D区1222室。 被申请人: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1509号福瑞大厦916室。 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沪0118财保71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保全人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86,526.16元的财产。被保全人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586,526.16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586,526.16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86,526.1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