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88号18幢3号楼2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855弄1-72号B座12层D区1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齐,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113,019元的财产。后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以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13,01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