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9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88号18幢3号楼2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855弄1-72号B座12层D区1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齐,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