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8197号之一
原告: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855弄1-72号B座12层D区1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88号18幢3号楼2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