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1191号
原告: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88号18幢3号楼2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855弄1-72号B座12层D区1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齐,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谱公司)诉被告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梓砼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后梓砼公司撤回反诉。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梓砼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依法通知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22年6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梓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齐,第三人圆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梓砼公司支付海谱公司分包工程款人民币1,566,093元(包括合同内的欠款502,500元及增项1,063,593元);2、梓砼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66,09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审理中,海谱公司撤回了诉讼请求中的增项1,063,593元及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海谱公司与梓砼公司签订《Y-3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圆通速递Y-3地块总部新建厂房项目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合同约定,梓砼公司将圆通速递Y-3办公楼的中央空调及新排风安装材料及施工工程分包给海谱公司,分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总价860万元,包括材料费600万元,人工费260万元。合同第八条工程验收及保修约定,空调安装完毕后,海谱公司通知梓砼公司调试验收,由业主方进行验收,并由业主方签名确认,视为验收合格;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3年。合同第九条付款方式约定,主机进场并安装到位后,业主方安装到位后,梓砼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质保期3年满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安全生产协议列明项目地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圆通办公大楼。合同签订后,海谱公司即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因业主方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调整及增加,海谱公司与梓砼公司又签订了《Y-3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就增项内容,安装及材料总价为50万元,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付款方式同上,其他权利义务参照合同。海谱公司已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程,梓砼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4日与建设单位圆通公司完成了竣工验收,项目已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梓砼公司应于2021年10月28日前付清全款,**砼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海谱公司多次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梓砼公司辩称:不同意海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合同范围内确实有502,500元工程款未付,涉及质保金,梓砼公司无需支付,具体理由如下:1、合同约定的总价包含了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然空调主机和风机盘管实际**砼公司购买,梓砼公司垫付了至少4,399,901.90元,该笔费用应当从海谱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梓砼公司有权主张抵消,抵消后海谱公司还应支付向梓砼公司支付剩余的垫付款项。就该垫付款梓砼公司已经另案向法院提起诉讼。2、海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提供材料,应扣减差价;3、工程的质保期为3年,质保期内圆通公司多次反应存在故障,但海谱公司未及时维修,梓砼公司不得已自行购买配件进行更换,支出的维修费至少35,739元,该笔费用应予以扣除;4、梓砼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海谱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圆通公司述称,2018年,圆通公司与梓砼公司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砼公司承包圆通公司的新建厂房办公楼空调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圆通公司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4月13日,圆通公司(甲方)与梓砼公司(乙方)签订《圆通速递Y-3地块总部新建厂房项目办公室楼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表明的所有内容。合同价15,188,510元,综合单价包干。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职务为项目经理。主机进场并安装就位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结算完成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质保期3年满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免费维修,如承包人在收到维修通知后2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直接在保修金中扣除。合同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8年5月8日,梓砼公司(甲方,签约代表人**)与海谱公司(乙方,签约代表人***)签订《Y-3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设计空调方案,主机选用日立水系统空调设备。第三条约定,合同总金额860万元,综合单价包干。材料费6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人工费2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此价为合同综合单价已包含人工、设备材料、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各种规费、增值税金、措施费、配合费、水电费、开办费、验收及其它各种风险费用等一切费用。(包括各种材料设备的涨价和政府的指导涨价文件都不随结算金额改变而调整。)此项目安装材料需按要求品牌,未有品牌的需使用国标品牌。工程项目任何额外费用增加(如业主方要求变更图纸,施工方案等),都需业主方给予工程联系函于甲方,并经业主方同意方案后,才可进行结算。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施工方案更改,则需提交工程联系函给与甲方,由甲方提交业主,经业主同意后,再行施工。项目材料需按业主方要求保质保量,如有违反,将补偿甲方损失。第四条约定,工程范围:1、乙方负责空调设备的搬运及装卸;2、乙方负责空调系统的室内外机组的吊装等一切安装;3、乙方负责管路及保温的一切安装;4、室内外机开机调试;5、交予甲方验收。合同第八条约定,空调安装完毕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调试验收。由业主方进行验收,并由业主方签名确认,则视为验收合格;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叁年。在保修期内因工程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应须更换材料,费用由乙方负担。合同第九条约定付款方式为:1、进场后支付至合同金额30%;2、内机到场并安装就位后支付至合同金额60%;3、主机进场并安装到位后,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4、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质保期3年满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免费维修,如承包人在收到维修通知后2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直接在保修金中扣除。合同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双方另签订《圆通速递Y-3地块总部新建厂房项目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
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Y-3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约定因业主要求对设备安装进行调整和增加,增加内容如下:1、增加3F备用间风机盘管空调的设备吊装及安装材料;2、增加3F收纳间风机盘管空调的设备吊装及安装材料;3、增加B幢6F、8F风机盘管及空调箱空调设备的吊装及安装材料;4、增加1F厨房风机盘管空调设备的吊装及安装材料;第三条约定安装及材料总价为50万元(详见报价清单)综合单价包干。材料费为348,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6%,人工费为15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0%。第四条约定业主验收完成支付合同总价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质保期3年满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免费维修,如承包人在收到维修通知后2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直接在保修金中扣除。合同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海谱公司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于2018年10月14日经验收合格。
梓砼公司就涉案工程共支付海谱公司8,597,500元,海谱公司陆续向梓砼公司开具了共计8,645,000元的发票。
圆通公司与梓砼公司已经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5,997,624.69元,圆通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圆通公司发包给梓砼公司施工的内容中有部分项目非海谱公司施工范围。
海谱公司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另查明,梓砼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海谱支付设备采购款4,399,901.90元并赔偿损失等,目前该案在审理过程中。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圆通速递Y-3地块总部新建厂房项目办公室楼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Y-3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Y-3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转账凭证、发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资质证书、工商信息、照片、结算审定表和付款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海谱公司为证明合同范围不包含空调主机和风机盘管,提供了:1、分部分项清单,该清单中未涉及空调主机和风机盘管。梓砼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工程内容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未约定工程内容以附件分部分项清单所列内容为限,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设备采购***638.40万元,原告实际支出的采购费仅有一百万元,故合同约定的总金额包含了空调主机、风机盘管在内的所有设备和材料。
2、原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涉及梓砼公司的签约代表**、项目经办人**和**。其中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海谱公司向梓砼公司工作人员发邮件表示工地缺少设备(主要包括风机盘管、冷媒机等),催促梓砼公司尽快供货。2018年10月22日和29日海谱公司两次发函催促梓砼公司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金额的95%。梓砼公司表示**、**、**在该项目结束后均已离职,无法核实邮件内容的真实性。
3、2018年4月10日的报价表,优惠后总价86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开具10%增值税专业发票合计260万元,安装材料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600万元。空调设备甲供。梓砼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系海谱公司后期单方制作,梓砼公司未收到过。
梓砼公司为证明其垫付了设备采购款,提供了:1、2018年4月19日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日立空调系统(上海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E公司就上海XX中心大楼项目采购风冷、风盘、新风机、空调箱共计3,999,019元。2、E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发票面额共计4,113,019元。3、A公司向E公司支付的采购款付款凭证共计4,399,901.90元。4、梓砼公司与上海XX集团E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2018年10月8日A公司更名为上海XX集团E有限公司,2017年11月6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A公司为梓砼公司的股东。
海谱公司对证据1、2、3均不予认可,认为海谱公司非合同主体,梓砼公司并非将圆通项目整体转包给海谱公司,空调设备和风机盘管**砼公司自行采购,与海谱公司无关。海谱公司与梓砼公司之间未就垫付空调款项达成合意,双方签订合同时,梓砼公司已与E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中未将采购合同作为附件,未提及采购事宜及费用的承担。梓砼公司垫付400余万元钱款却长期不向海谱公司索要,不符合常理。在海谱公司起诉前,梓砼公司从未主张过垫付款项。且梓砼公司已向海谱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597,500元,并未扣除其主张的款项。
梓砼公司主张分部分项清单中约定了空调水泵品牌应为格兰富、威乐、凯士比;风机品牌应为上海上虞;阀门品牌应为杭州春江、***、正丰;空调管道应采用厚度30MM夹筋铝箔胶带密封复面的离心玻璃棉板材。而海谱公司使用的水泵非正牌威乐产品,而是威乐水泵(上海E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风机是浙江上虞生产。阀门非约定品牌。空调管道为普通橡塑保温。为此梓砼公司提供了现场水泵设备照片、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梓砼公司向第三方供应商上海D有限公司询价的邮件及报价单、阀门现场照片、新闻。2021年7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威乐水泵(上海E有限公司对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事实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4月21日二审维持该判决。
海谱公司认可水泵使用的是威乐水泵(上海E有限公司生产的威乐牌,风机为浙江上虞、空调送风管道为橡塑保温材料,但认为合同附件中仅描述为建议品牌,施工过程中空调送风管道材料变更经过了各方签证,其余材料进场均经过了业主和监理的审核。系争工程于2018年10月14日竣工投入使用,在本案诉讼前,梓砼公司和圆通公司从未提出设备与约定不符的异议。梓砼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拍摄阀门照片已超过质保期,梓砼公司在维护过程中可能使用了其他品牌配件。圆通公司对相关设备和配件未提出异议,且已向梓砼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未扣减任何费用。为此海谱公司提供了:1、空调管道变更为橡塑保温材料的技术核定单,上有梓砼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签字或**,其中梓砼公司的签字人员为**。2、橡塑保温材料、威乐水泵和***阀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上有监理单位人员***的签名。3、橡塑保温材料的报价单,证明橡塑保温材料的成本不低于离心玻璃棉。梓砼公司对上述证据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圆通公司认可技术核定单上该公司的签名,认可***系监理单位的人员。
梓砼公司为证明海谱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提供了:1、梓砼公司工作人员**与海谱公司段总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2021年1月4日梓砼公司告知海谱公司需要更换水流开关、调节阀、压力表,排气阀在漏水需要处理,并发送了空调设备存在问题汇总表。海谱公司回复设备要找厂家处理,年后一项一项处理掉。2021年5月12日,海谱公司告知梓砼公司准备支付质保金,梓砼公司表示圆通要维修的是线控、压力表、还有一个水箱浮球。海谱公司表示好的,并催促梓砼公司安排质保金。2、圆通公司工作人员**与梓砼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2021年7月12日圆通公司提出茶水间饮水机上冷凝水、B15西边办公区域空调开启漏水。
海谱公司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海谱公司对维修事宜并未推诿,也多次前往现场进行维护,但未以书面形式保留历次维修记录。空调设备非海谱公司供货,不在海谱公司保修范围。海谱公司多次催促梓砼公司准备质保金,梓砼公司从未主张海谱公司未履行质保义务。海谱公司另提供**与段总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梓砼公司***与段总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6月2日移交单。梓砼公司表示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海谱公司截取了部分聊天记录,梓砼公司曾提出扣除重复的设备安装费,移交单上的签字无法辨认。
圆通公司表示空调当时确实有上述故障,圆通已于供应商协商解决。梓砼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工程,圆通公司与梓砼公司就品牌问题无争议。圆通公司未扣减过质保金。
梓砼公司为证明为涉案工程支付了维修费35,739元,提供了维修设备采购单、支付记录和维修费发票。其中2021年4月向案外人支付表冷器29,000元;2021年12月14日向案外人支付制冷剂费用4,394元;2021年9月和10月向案外人支付主轴轴承皮带费586.50元和1,368.50元;2021年11月向案外人支付空调维修黄油390元。
海谱公司认为梓砼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代海谱公司进行维修,也无法证明维修产生的实际损失。表冷器属于空调主机配件,不在海谱公司施工范围。部分票据发生在保修期届满后,部分项目系梓砼公司其他项目,仅有主轴轴承皮带系本案系争项目使用,**砼公司未通知海谱公司进行维修,而是自行采购,该费用不应当在质保金内扣除。梓砼公司就问题统计表中主张的问题未举证证明代海谱公司维修并支出费用。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梓砼公司与海谱公司签订的《Y-3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Y-3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海谱公司已完成上述工程,工程已于2018年10月14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圆通公司投入使用,质保期三年已届满,梓砼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860万元,补充协议约定增加的工程款为50万元,现梓砼公司仅支付了8,597,500元,剩余款项理应支付给海谱公司。梓砼公司主张替海谱公司垫付和空调设备款4,399,901.90元,要求予以抵扣,现梓砼公司就该笔钱款已经另案起诉,故本案中不再处理。梓砼公司主张海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提供材料,应扣减差价,对此海谱公司提供了材料变更的审定单以及材料进场的审核资料。水泵的品牌侵权案件2021年才由法院作出判决,无法证明海谱公司存在使用侵权产品的故意。圆通公司对海谱公司提供的材料无异议,且表示对梓砼公司使用的品牌无异议并已全额支付工程款,综上对梓砼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梓砼公司主张海谱公司未及时维修,梓砼公司自行购买配件支出的35,930元应予以扣除,然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梓砼公司要求海谱公司维修,海谱公司除空调设备外均同意维修。梓砼公司未提出海谱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也未提出其购买配件要求海谱公司承担。梓砼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部分费用发生在质保期届满后,部分非涉案工程。圆通公司已表示相关质量问题已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综上,对梓砼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梓砼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理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海谱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02,500元;
二、被告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2,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5元,减半收取计4,4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