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8197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855弄1-72号B座12层D区1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88号18幢3号楼2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两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840,332.08元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遂作出裁定冻结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840,332.08元的财产。现原告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梓砼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海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40,332.08元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