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526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第九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2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MA0XMQ3K0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扎鲁特旗太平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巴彦塔拉苏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790193125M。
法定代表人:***
在辽宁省第九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与扎鲁特旗太平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23)内0526民初40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426529.34元及迟延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传统财产查控和五总对总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籍四辆,我院已查封;2024年5月3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现场发现有石料若干,经调查为案外人在被执行人处承包,约定出售后除返还案外人保证金20万元外,出售石料每方给付被执行人8.5元,我院向案外人送达了扣留此收入裁定书。现场其他矿上物被另案查封,我院于2024年6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采矿权4500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4年10月27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冻结措施到期前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现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