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06民初53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韦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以上信息系原告起诉状所载)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