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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2315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陕西中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孝感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某有限责任公司、中某有限公司、***、孝感安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公告费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