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2315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陕西中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孝感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某有限责任公司、中某有限公司、***、孝感安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公告费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