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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06民初869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法定代表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以上被告身份信息为原告民事起诉状上所载)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6元,减半收取计5108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