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06民初869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法定代表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以上被告身份信息为原告民事起诉状上所载)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6元,减半收取计5108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