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81民初276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保留对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