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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16525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甲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收到履行款为由,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