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16525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甲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收到履行款为由,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