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周某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6146号 原告:周某,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四川佑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DAQ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某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佑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