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孝某有限公司,陕西中某公司,中某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11177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孝感市朋兴乡挂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中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369号华帝金座A座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RE35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与被告孝某有限公司、陕西中某公司、中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代双
书记员向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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