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热力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星光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03民初1049号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特别授权,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99号。 被告:河南星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街悦来公寓3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星光热力有限公司、信阳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本院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版)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版)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