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02民初1081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长桥村委后,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岳某,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古城乡,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有限公司、毛某、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