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郑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6087号
原告:***,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福德村3组3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3********。
被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响水村3组6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1********。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寒坡村2组100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5********。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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