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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3民初2108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长坪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温州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同被告夏某某)。 被告:夏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温州华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夏某某、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