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4065号 原告:四川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8.12元,减半收取计4269.06元,由原告四川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