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91民初67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二街以北、创业路以西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某有限公司申请对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25)鲁0791民初67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详见执行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