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522民初258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于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董某,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郭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某有限公司、于某、董某、***、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于某、董某、***、郭某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于某、董某、***、郭某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为该次申请向长安某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上述财产,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并已依法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于某、董某、***、郭某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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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