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2民初18724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