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5民初1045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济南历下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奚某,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某新丰村一社,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奚某、山东某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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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