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5民初1045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济南历下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奚某,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某新丰村一社,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奚某、山东某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