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8405号
原告:梁某,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济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梁某与被告薛某、被告济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