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402民初32524号
原告:杨某,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汕头市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汕头市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