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1366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3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0205178。
住所: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