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6执恢298号之一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6执恢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吃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沿江五西路15号白沙门别墅1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20)海仲案字第1762号调解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执异178号执行裁定,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21)琼96执176号、(2022)琼96执恢31号],执行内容为:(一)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226.06元,仲裁费30410元及违约金(以应付工程款3200226.0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执行费暂计35806.36元(以实际到位执行款计算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仅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名下位于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玉堂南路1.1公里处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老城国用(2012)第XXXX号]、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此外未发现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到不动产登记部门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发现的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名下位于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玉堂南路1.1公里处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老城国用(2012)第XXXX号]已予以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去函如有余款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已予以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不予处置。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再次通过查控系统查询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经告知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没有异议,同时表示不能提供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控到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务无法执行到位。因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截止目前,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农药厂、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31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