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1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作出的(2023)陕0502民初5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1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冻结、查封执行措施,如需续行冻结、查封,需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自行承担。 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