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特科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萍乡市保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3民初775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萍乡市保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东阳村委会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573605795C。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西海特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6XNDN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保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海特科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审计结果做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