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3民初1493号
原告:萍乡市保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镇东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57360579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海特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6XNDN1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人民西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23014576027K。
负责人:**,县长。
第三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2301457614XF。
负责人:**,乡长。
原告萍乡市保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特科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萍乡市保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海特科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保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32元,减半收取计34616元,由原告萍乡市保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单 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