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辛集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永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0503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居民身份证,4109231983********。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焦某。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503民初47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某乙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170241.97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期限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